IDC:从互联网伸来的垄断黑手
网络经济自由是对参与者经济权利的最基本要求,处于参与者经济权利的最核心位置。网络经济自由是包括对网络产品进行投资、消费等在内的网络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
而垄断可能对一切网络经济活动的自由构成限制,特别是体现在对企业的经营自由和用户选择自由的侵害上。
垄断者通过强制用户放弃某些产品或服务,或者强制用户"二选一",或者通过一种隐秘的手段扫描用户的隐私信息,即侵害了用户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权。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捍卫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效率地发展经济,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等经济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
但是,在互联网上,垄断现象的产生,违反了捍卫公平竞争秩序这一原则。互联网的诸多垄断是以直接排斥、限制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微观层面考察,互联网垄断往往通过直接或间接排挤某一产品进入某一特定的产品市场,而改变了特定市场上竞争者的地位,造成了垄断的产生。
从宏观方面考察,互联网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互联网市场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自由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不仅如此,近几年来,互联网巨头逐渐开始将手伸向了与互联网息息相关的IDC行业,阿里云、华为云、腾讯云接踵而来,铺天盖地的广告竞价打得热火朝天,传统IDC运营商的地位在IDC行业内反而岌岌可危,倒闭的倒闭,转行的转行。如何在这种大环境下夹缝生存,已经是IDC箭在弦上的问题。
上一篇: 互联网歧视性垄断表现是什么?
下一篇: IDC运营商反垄断的特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