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垄断与传统行业的垄断的区别
互联网垄断,一方面表现在对网民控制权的争夺,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多方市场的控制。控制网民和控制多方市场,是为了巩固自身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垄断与传统行业的垄断具有一些相同点,比如对于市场的控制,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威胁。但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界定更为复杂。由于网络外部性的特点,互联网行业天然地会走向垄断,在这个过程中尚能追求创新、竞争,一旦达到垄断地位,往往会出现一些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经营者集中的并购投资等违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出现。这些垄断行为对用户、对社会、对互联网行业本身都将隐含着深远的影响和隐患。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就以上垄断行为,在二、三、四章内,进行了界定,内容共计三章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捆绑搭售是互联网行业中常见的现象,比如微软在操作系统上锁定IE浏览器,导致网景公司衰败,是互联网行业最知名的垄断案例。在中国互联网行业,捆绑搭售现象非常普遍,最典型的就是腾讯的QQ客户端软件。有的捆绑搭售带来了便捷,但有的捆绑搭售带来的是竞争机会的不平等,是利用自身垄断优势挤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被认定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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